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360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理人:赵秀堂。
被执行人: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超。
被执行人:张华超,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2154.52元及利息,执行费26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