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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执3600号

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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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360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理人:赵秀堂。

被执行人: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超。

被执行人:张华超,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2154.52元及利息,执行费26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成都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张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