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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905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奇与被执行人尚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景奇,尚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奇,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学斌,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景奇与尚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学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学斌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明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