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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178号

谢建国与周晓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建国,周晓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国,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周晓辉,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谢建国与周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