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631号
原告:赤壁市汤家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壁市沧湖开发区汤家咀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熊晓平,赤壁市汤家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董事长。
被告:赤壁市沧湖生态农业开发区汤家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家咀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宋晋生,赤壁市沧湖生态农业开发区汤家咀村民委员会书记。
被告:赤壁市沧湖生农业开发区,住所地:赤壁市沧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赤壁市沧湖生农业开发区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汤家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赤壁市沧湖生态农业开发区汤家咀村民委员会、赤壁市沧湖生农业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汤家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汤家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赤壁市汤家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钟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