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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恢165号之七

胡玉林、张汝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玉林,张汝秀,汪胜利,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恢16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胡玉林,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业务员,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汝秀,女,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汪胜利,男,汉族,1958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组织机构代码70496960-2。

法定代表人:张汝秀,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胡玉林申请执行张汝秀、汪胜利、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张汝秀、汪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玉林借款本金6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玉林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汝秀有房产可供执行,经过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愿意用房产抵偿债务。另外,被执行人张汝秀在凤阳利民银行的100万元股权,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后,已经以137.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胡玉林。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追求申请执行人胡玉林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继雷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宋德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