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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行初13号

宋雪波与宜城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波,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宜城市万众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4行初13号原告宋雪波,男,1965年7月15日,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4747681633R。法定代表人何海燕,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胡劲松,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芝,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地藉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芳,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宜城市万众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众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069063734。法定代表人詹仁里,万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雪波诉被告宜城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土地登记一案中,依法追加万众公司为第三人。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雪波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雪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雪波撤回对宜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雪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 权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耿天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