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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4399号

李虹与上海梦蕾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虹,上海梦蕾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399号

原告:李虹,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梦蕾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育。

被告:周育,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诉被告上海梦蕾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凤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