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42号被告人XX柱,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高卫楼02-048号。被告人XX柱犯盗窃罪,(2017)豫17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XX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就罚金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XX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威
审判员 王书阁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