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3508号

范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508号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素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