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508号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素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