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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358号

钟国梅、钟国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国梅,钟国惠,肖卿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钟国梅,女,汉族,1962年5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钟国惠,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肖卿祥,男,汉族,1967年4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国梅与被执行人钟国惠、肖卿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国惠、肖卿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钟国梅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35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