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4执1607号本院在执行杨国立与吕四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四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吕四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杨国立与吕四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4执1607号本院在执行杨国立与吕四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四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吕四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