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芦山县。
负责人:季宗强,系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曾国文,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住芦山县。关于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曾国文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136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国文现正在四川锦江监狱服刑,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曾国文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国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刑初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涉及申请执行人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郭 维
审判员 郑晓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