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岑宏民,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耀春,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岑宏民与被执行人张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2260元,执行费15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张耀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龙
代理
审判员 齐帅涛
代理
审判员 宫胜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令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