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俞博超,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岩与俞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宁民一初字第226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0391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俞博超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岩,申请执行人李岩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俞博超应履行的人民币410391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226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春文
审判员 曾平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