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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542号

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542号

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北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1784066250M。

法定代表人:张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贤,该公司法务。

被告:李晓军,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峥

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