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542号
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北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1784066250M。
法定代表人:张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贤,该公司法务。
被告:李晓军,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峥
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