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912号
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益保、田向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高飞,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被告杨高飞已结清了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高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飞轮
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
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