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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589号

唐艳红、周月娥、杨富贵与段秀英、曾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艳红,周月娥,杨富贵,段秀英,曾纪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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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589号

申请执行人:唐艳红,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月娥,女,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富贵,女,200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段秀英,女,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曾纪发,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艳红、周月娥、杨富贵与被执行人段秀英、曾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段秀英、曾纪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