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589号
申请执行人:唐艳红,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月娥,女,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富贵,女,200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段秀英,女,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曾纪发,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艳红、周月娥、杨富贵与被执行人段秀英、曾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段秀英、曾纪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