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周炳荣,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沈宇吉,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炳荣与被执行人沈宇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宇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沈宇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周炳荣借款人民币8000元、赔偿律师费1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沈宇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沈宇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沈宇吉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但账户存款无余额。2、被执行人沈宇吉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沈宇吉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沈宇吉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宇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沈宇吉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宇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周炳荣的申请,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因其拒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15天。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宇吉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沈宇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宇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尤高云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翁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