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奎龙,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可举,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赵春荣,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奎龙与李可举、赵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可举在中国工商银行17×××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曹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国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