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12执2925号上海文瑞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海鸽与被执行人上海文瑞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2017年3月6日作出的甬鄞劳仲案字[2017]第00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通过本院的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12执2925号案件执行完毕。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