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164号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学府街长城2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继承,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继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