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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723号

申请执行人沈刚与被执行人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刚,刘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723号申请执行人沈刚,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秀兰,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沈刚与被执行人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秀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