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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238号

4238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与庄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庄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238号

原告: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逸燕,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金福,男,。

原告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捷公司)与被告庄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国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庄金福支付给国捷公司钢材款275531元,承担自2017年1月27日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律师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国捷公司专营各种型号钢材。2016年开始庄金福到国捷公司陆陆续续购买钢材。至2017年1月27日,庄金福欠钢材款96200元。另有179331元钢材款庄金福自称是替别人购买的,并承诺2017年3月至4月归还。2017年5月,国捷公司委托律师寄EMS给庄金福催要钢材款,庄金福拒收。国捷公司又委托律师以手机彩信的方式通知庄金福5月底付款,庄金福均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国捷公司提供的庄金福出具的欠条载明权利人为案外人王国建。庄金福也称是向王国建购买钢材,欠王国建价款。因此,本案所涉价款的权利人系王国建,不是国捷公司。国捷公司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爱华

人民陪审员  周 婷

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