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238号
原告: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逸燕,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金福,男,。
原告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捷公司)与被告庄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国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庄金福支付给国捷公司钢材款275531元,承担自2017年1月27日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律师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国捷公司专营各种型号钢材。2016年开始庄金福到国捷公司陆陆续续购买钢材。至2017年1月27日,庄金福欠钢材款96200元。另有179331元钢材款庄金福自称是替别人购买的,并承诺2017年3月至4月归还。2017年5月,国捷公司委托律师寄EMS给庄金福催要钢材款,庄金福拒收。国捷公司又委托律师以手机彩信的方式通知庄金福5月底付款,庄金福均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国捷公司提供的庄金福出具的欠条载明权利人为案外人王国建。庄金福也称是向王国建购买钢材,欠王国建价款。因此,本案所涉价款的权利人系王国建,不是国捷公司。国捷公司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常州市国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爱华
人民陪审员 周 婷
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