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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5066号

郭建社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郭建社,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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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066号

原告:郭建社,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华,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住所地新乡市西干道54号。

负责人:郝允辉,该行行长。

第三人: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后李固村东。

法定代表人:侯树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社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第三人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郭建社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郭建社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建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红振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李文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镭

书 记 员 朱 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