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066号
原告:郭建社,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华,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住所地新乡市西干道54号。
负责人:郝允辉,该行行长。
第三人: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后李固村东。
法定代表人:侯树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社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第三人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郭建社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郭建社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建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红振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李文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镭
书 记 员 朱 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