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祥,男,1967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赵卫正,男,1979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张金祥与赵卫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赵卫正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赵卫正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金祥对此予以确认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周大亮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传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