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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274号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274号

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

被告:刘大红,男。

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大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大红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聪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