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274号
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
被告:刘大红,男。
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大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大红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聪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