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刑初58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治马,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治马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静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治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7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费治马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永叙路8号嘉兴华人液压科技公司员工宿舍301室内,趁其室友李某睡着之机,窃得李某放在宿舍椅子上的vivoV3Max手机一部,价值4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李某丁。2.2017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费治马嘉兴市南湖区庄网逸网咖内,趁被害张某涛在其机位沙发睡着之机,窃得其放在头部沙发位置充电后滑落到地面的vivoX9Plus手机一部,价值1900元。后销赃得款14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费治马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以及证人连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表、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购买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治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2起,其中扒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2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费治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治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费治马退赔被害人张某的损失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金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永杰
书 记 员 沈英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