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890号原告吕飞燕,女,1977年7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周泉,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飞燕与被告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飞燕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飞燕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飞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吕飞燕负担。
审 判 长 黎 建
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
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