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912号原告王秀荣,女,1973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森,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显峰,男,1972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荣与被告王森、王显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荣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75.80元,由原告王秀荣承担。
审判员 王金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解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