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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01号之二

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厂东港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114执5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江堤中路支行55×××6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现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江堤中路支行55×××6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胜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