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安改梅,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被执行人王淑强,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执行安改梅与王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9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程灵忠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