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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行初108号

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03行初108号原告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教育路7号颐景园二期2号楼首层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3322991R。法定代表人苏业恒。委托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振荣,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朱小玲,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佛冈县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理忠,被告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婷,第三人朱小玲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经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主持和解,原告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朱小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第三人赔偿款55000元,第三人明确表示收到赔偿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事故伤害向原告主张赔偿或补偿。

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第三人支付了赔偿款55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清远市凯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炳聪

审 判 员  潘玉琪

人民陪审员  黄建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