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执行人:谢振豪,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谢振豪(2017)浙0482执8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振豪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48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妍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