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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执893号

王强、谢振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谢振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执行人:谢振豪,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谢振豪(2017)浙0482执8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振豪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48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妍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