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23执16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有与被执行人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科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