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
法定代表人:杨选军,理事长。
被执行人:闵尊明,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区。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新昌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闵尊明同意在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余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但被执行人闵尊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闵尊明在银行的存款7538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江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