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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3547号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石祖刚,徐燕萍,石伟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石祖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1号(江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兴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85号2201室、22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祖刚。

原审

被告:石祖刚,男,汉族,1958年6月12日生,住江阴市。

原审

被告:徐燕萍,女,汉族,1960年6月20日生,住江阴市。

原审

被告:石伟梁,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江阴市。上诉人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彩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小贷公司)、原审被告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石祖刚、徐燕萍、石伟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江彩板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君

审 判 员  华敏洁

代理

审判员  陈迪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