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石祖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1号(江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兴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85号2201室、22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祖刚。
原审
被告:石祖刚,男,汉族,1958年6月12日生,住江阴市。
原审
被告:徐燕萍,女,汉族,1960年6月20日生,住江阴市。
原审
被告:石伟梁,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江阴市。上诉人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彩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小贷公司)、原审被告江阴市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石祖刚、徐燕萍、石伟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江彩板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君
审 判 员 华敏洁
代理
审判员 陈迪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