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272号
原告:新国线集团(黄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舒心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
被告:黄山三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新国线集团(黄山)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山三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新国线集团(黄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国线集团(黄山)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新国线集团(黄山)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新国线集团(黄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