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320号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三桥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4138。
法定代表人:杨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玉,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研发楼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843X0。
法定代表人:艾红兵,总经理。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由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