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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527号

姜海彬、白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海彬,白云飞,董宏岩,董喜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姜海彬,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白云飞,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董宏岩,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董喜和,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与被执行人白云飞、董宏岩、董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被执行人董喜和于2017年10月16日返还了10000元,并保证自2017年10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姜海彬6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姜海彬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姜海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