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61号原告王长海,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门里街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存,公司经理。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茂岭,公司经理。
原告王长海与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于占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