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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694号之一

赵沛阶申请执行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沛阶,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沛阶,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述新,徐州市泉山区王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550993957。

法定代表人:孙瑜,该公司总经理。赵沛阶申请执行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856.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根据查询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2号房产一套,故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已被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故暂无法扣划银行存款。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该地址名称已变更为徐州京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并根据工商查询情况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瑜的住址查找,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3、2017年7月3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现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另通知申请人到院,但申请人未按传票时间到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房产及银行帐户均为轮候查封及冻结,故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