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民初2644号

李文志与淄博天泰典当有限公司、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志,淄博天泰典当有限公司,刘斌,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644号

原告:李文志,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淄博天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37甲1。

被告:刘斌,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6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志与被告淄博天泰典当有限公司、刘斌、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志于2017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计69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0元,由原告李文志负担。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于东镇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