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644号
原告:李文志,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淄博天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37甲1。
被告:刘斌,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6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志与被告淄博天泰典当有限公司、刘斌、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志于2017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计69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0元,由原告李文志负担。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于东镇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