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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3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杨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杨木生,杨水生,杨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新干县滨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49252044X0。

负责人:刘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木生,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杨水生,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木生、杨水生、杨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木生、杨水生、杨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多次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等信息。3、向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4、2017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7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各罚款2000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杨木生、杨水生、杨小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6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