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中智阳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浮山县。
被执行人:山西飞虹恒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智阳光牧业有限公司、山西飞虹恒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我院于2016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中智阳光牧业有限公司名下511万元的股权(占总股权25.55%),现因冻结届满,需对该股权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中智阳光牧业有限公司名下511万元的股权(占总股权25.55%),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学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