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邓晓华,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斗里**号。被执行人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石玉路。法定代表人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晓华与被执行人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5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晓华发现申请执行人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段友斌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