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钟某某申请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钟某某案款164万元,承担执行费18907.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2执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晓
审 判 员 王占富
代理
审判员 江振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