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848号申请执行人陈旭照,男,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吴钰央,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陈旭照与吴钰央(2017)浙0726执28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1256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旭照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钰央支付执行款306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对被执行人拟公安布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8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
审判员 陈 湧助理
审判员 陈正校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