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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068号

苟怀君与刘保林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苟怀君,陈晓英,刘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民初3068号

原告:苟怀君,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卓,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英,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刘保林,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苟怀君诉被告陈晓英、刘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怀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晓英、刘保林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怀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6日,被告陈晓英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未果。被告陈晓英、刘保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举示证据,应当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陈晓英与刘保林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6日,被告陈晓英向原告苟怀君借款14000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出借资金14000元,被告陈晓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苟怀君现金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正),借款人:陈晓英2015.12.26号。”被告陈晓英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至今未归还借款。2017年6月26日,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晓英向原告苟怀君借款14000元,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陈晓英在借款时与原告苟怀君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但经苟怀君催收,陈晓英至今未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苟怀君请求被告陈晓英归还借款14000元,证据充分,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从2017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年6%为限)。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刘保林与陈晓英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晓英、刘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苟怀君借款本金14000元,并从2017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年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晓英、刘保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献春

审 判 员  刘小东

人民陪审员  戴克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