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46号
原告:何计亮,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毕井广,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第三人:高大红,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何计亮诉毕井广、第三人高大红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计亮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计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