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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246号

何计亮与毕井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计亮,毕井广,高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46号

原告:何计亮,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毕井广,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第三人:高大红,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何计亮诉毕井广、第三人高大红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计亮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计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