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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590号

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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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59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台北路220号3单元6层2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行人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了相应的债务,本院已依法将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唐人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267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